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省级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规划与能力建设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0年12月8日以粤质监〔2010〕138号发布 自2010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省级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规划,加强其能力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是指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以下称该组织为承建单位)承建并由该组织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经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授权承担广东省范围内的某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或者某类产品的某类项目监督检验任务,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规划、申报、筹建、验收、变更、考核及撤销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设立应当有利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业发展、升级,做到布局科学合理。
同类省级授权质检机构不超过3个,因产业发展、升级的需要而设立的同类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可以不受数量限制。
第五条 省局负责省级授权质检机构规划与能力建设的统一管理。
省局直属技术机构、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含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和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单位及其下属机构承建的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设立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所在地具有较强的产业优势,或者有利于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