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调整,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公布的同品种规格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市场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的价格。
第七条 同一医疗机构生产的同一品种,不同剂型规格制剂的价格应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确定。
代表品制剂价格计算公式为:
制剂价格=制剂成本×(1+成本利润率)
制剂成本=(原材料成本+辅助材料成本)×(1+损耗率)+周转材料等成本+其它费用
制剂成本要按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规定据实核算:
(一)原材料费、辅助材料费指制剂投料中的原料、辅料、实际溶媒等项的合计费用。原材料及辅助材料统一以千克、升为计量单位,按医疗机构已结算的加权平均购进价格据实核算,中药损耗率最高不超过20%、西药等损耗率最高不超过5%,原材料及辅助材料的实际用量在规定损耗率的范围内据实核算。
(二)周转材料费指制剂内外使用的各种包装费用及低值易耗品。按医疗机构已结算的加权平均购进价格据实核算。
(三)其它费用指医疗机构在计算制剂成本时应计入的燃料动力费、水电费、人员工资(剔除拨款部分)、固定资产修购基金、药物检验费、新制剂研制费(包括原制剂的质量标准提高)等费用。其中人员工资按广东省统计局公布的医疗机构所在市上一年度卫生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其它费用中能直接计入制剂成本的,直接计入制剂成本,不能直接计入的,按相关制剂上一年销售收入占全部自制制剂年销售总收入的比例分摊各项费用总支出计算。
(四)成本利润率按不超过5%核定。
(五)尾数取舍计算为:申报表各栏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位,零售价格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第二位。
第八条 调剂购进的制剂,制剂调入方以供应价格为基准,顺加不超过5%的差价率制定购进制剂的价格,调剂购进只能顺加一次差价率;制剂调出方以价格主管部门所核定的制剂价格乘以不超过98%计算该制剂的供应价格。
第九条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委托加工制剂,价格主管部门以实际发生的成本顺加不超过5%的成本利润率制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