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
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修复被破坏的供用电设施及供用电设施保护区警示标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项 未经供电企业委托擅自转供电的。
违反《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三款和《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
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
三十八条和《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
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项 未经批准爆破作业的。
违反《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
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
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作业,对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项 在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架空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保护区和江河、湖泊、水库电缆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保护区从事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及人员安全的行为。
违反《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
十九条、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
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项 在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保护区内,发电厂、变电站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保护区进行保护区内禁止的有关行为;进行危害电力设施建设或影响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法维护电力施的行为。
违反《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规定;
依据《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
四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项 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电力行政执法项目。
附件2:
电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电力行政执法遵循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原则。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履行法定程序步骤,不得任意变更和省略。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电力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条 根据行政诉讼合法性、公正性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实施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要主动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