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项 擅自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
违反
《电力法》第
四十九条第二款和《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依据
《电力法》第
六十七条规定和《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
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项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违反
《电力法》第
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
五十四条规定;
依据
《电力法》第
六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七项 盗窃电能的。
违反《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
三十一条和《
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
三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
《电力法》第
七十一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
四十一条、《
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窃电者停止违法行为、向供电企业交清电费;并处所窃电量的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项 胁迫、指使、教唆、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构成犯罪的。
违反《
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
三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
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
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项 生产销售、提供窃电装置的。
违反《
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
三条第三款规定;
依据《
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
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窃电装置和生产窃电装置的设备;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项 用户妨碍供电企业通过其设施向其他用户供电的。
违反《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
六条规定;
依据《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
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项 擅自进入或者将物体置入架空电力线路设施重点保护区和破坏供用电设施及其保护区警示标志的单位及个人。
违反《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
七条第二款、第
八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