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电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电力执法机构,加强电力执法队伍建设
1.为维护发供用电正常秩序,营造依法管电、办电、用电的法制环境,各级工信部门要争取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申请成立电力行政执法办公室或电力行政执法大队,配备相应的电力执法人员,在组织、制度、编制和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
2.为适应电力执法的专业性要求,各级工信部门要从发电、供电、用电相关企业及电力协会挑选一批精通电力运行管理,有丰富涉电经验的人员,建立电力行政执法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和指导作用。
(二)建立健全执法培训机制,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1.各级工信部门要抓好电力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优化电力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结构,坚持业务知识更新培训与颁发(更换)执法证培训有机结合,努力提高电力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政策、法律、专业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
2.为保证队伍建设质量和培训质量,颁证培训由省工信委统一组织;业务知识更新培训可由各级工信部门根据需要自行组织。
四、做好电力行政处罚款项的管理工作
(一)各级工信部门在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中收缴的各级罚没收入,按照省财政厅《云南省省级罚没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云财预〔2004〕290号)的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在同级地方财政机关罚没收入设立专户,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地方财政。
(二)各级工信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省财政厅《云南省省级罚没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云财预〔2004〕290号)的要求,通过部门预算的方式,积极向同级财政申请解决电力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和事业发展的费用支出问题,为依法行政提供资金保障。
(三)各级工信部门对财政部门核拨的执法经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数额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五、加大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宣传
各级工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积极开展保护电力设施、反窃电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意义,教育广大电力用户要依法用电,树立“电是商品”、“破坏电力设施必罚”和“窃电违法”的意识,要选择一些影响重大、危害严重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以形成强大的声势,达到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目的。
我省工信系统作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主体,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探索电力行政执法的新思路、新方法,确保电网和电力安全稳定运行,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云南省电力行政执法项目
2.云南省电力行政执法程序
3.云南省电力行政执法文书范本
附件1:
云南省电力行政执法项目
第一项 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
违反
《电力法》第
十四条;
依据
《电力法》第
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项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
违反
《电力法》第
二十五条和《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依据
《电力法》第
六十三条和《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
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项 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
违反
《电力法》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九条规定;
依据
《电力法》第
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项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
违反
《电力法》三十二条规定;
依据
《电力法》第
六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