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行政执法工作
1.监督、检查
《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
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的各项要求。
2.督促指导电力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保护电力设施,省工信委负责对全省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划定保护区并进行公告。州(市)工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110KV及以下输电线路划定保护区,报省工信委备案后进行公告。
3. 督促指导电力企业依照《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保护电力设施,依法开展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开挖施工等作业的行政审批。
4.各级工信部门要会同当地公安机关、电力企业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5.各级工信部门要检查督促电力企业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的防范工作,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6.云南电网公司及所属企业在用电检查中要及时将破坏电力设施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报各级工信部门,并负责做好相关举证工作。
7.各级工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受理所辖电力企业、其他单位、个人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报告或举报,及时制止和查处。
8.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其它执法要求。
(三)积极开展保障电力供应与使用的行政执法工作
1.监督、检查《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等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2.各级工信部门要严格按照《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的规定,围绕电网调度监管和计划用电工作,对各种破坏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各级工信部门要认真监督、检查《
云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
云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行为,有力保障计划用电和有序用电指令的下达和执行。
4.云南电网公司及所属企业在辖区内进行用电检查中要及时将影响供用电工作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报各级工信部门,并负责做好举证工作。
5.各级工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受理所辖电力企业、其他单位、个人对违反供用电法律、法规行为的报告或举报,及时制止和查处。
6.认真贯彻落实国家《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规定的其它执法要求。
(四)积极开展查处窃电的行政执法工作
1.各级工信部门要依照
《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的规定,会同当地公安机关、电网企业查处和打击窃电违法犯罪活动,进行集中检查、突击抽查和交流检查,开展以“打团伙、挖窝点、抓首犯、追逃犯”为重点的打击盗窃电能的活动,积极开展反窃电行政执法工作。
2.云南电网公司及企业在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要及时将各种窃电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各级工信委,并负责做好举证工作。
3.对电网企业报告的窃电案件,各级工信部门要及时组织队伍,依法进行查处,并适时组织当地公安机关、电网企业等单位开展反窃电专项检查活动,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4.各级工信部门要督促检查电网企业,切实加强供用电管理,建立健全供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强化检查电力企业反窃电的内控措施,各供电公司要强化防窃电的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要依法加大用电检查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各级工信部门要监督、规范电力企业的查处窃电行为,严厉打击内外勾结窃电等犯罪活动,同时要依法维护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公正处理好一般的供用电纠纷,特别是要妥善处理好涉及到群众利益的用电纠纷。
(五)明晰电力行政执法权限
1.我省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合理分工。
2.省工信委负责全省电力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组织全省性的电力行政执法专项检查。
3.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其中,涉及州(市)级部门、单位和企业的案(事)件,应报请州(市)工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涉及中央所属部门、单位和企业的案(事)件及省级部门、单位和企业的案(事)件,应报省工信委实施行政执法。
4.上级工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直接查处下级工信部门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事)件;下级工信部门在其行政区域内查处的电力行政执法案(事)件,认为有必要报请上级工信部门进行查处的,可报请上级工信部门进行查处。
5.因行政执法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信部门指定管辖。
6.查处的电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