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经2010年9月13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通过,并于2010年10月8日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予以登记。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电力行政执法是电力行政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电力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电力行政执法不仅对于推动电力设施保护、电能计量管理、电网调度管理、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查处窃电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而且能够切实有效维护电力消费者、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电力稳定安全运行,促进电力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切实履行好新一轮机构改革中省委、省政府赋予我委的电力行政管理及电力执法职能,大力推进电力行业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
《电力法》)、《
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及《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快建立电力行政执法体系
(一)明确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建立电力行政执法责任制
1.明确电力行政执法主体
电力行政执法由我省各级工信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未经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合法委托,其它部门不得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云南电网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具有法定授权的用电检查权;坚持政企分开,向社会公告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实行电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电力类)的人员不得从事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2.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根据相关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各级工信部门应明确或组建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完善岗位责任制,将法定职责落实到每个岗位,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并统一进行监督和考核,真正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各电力企业和各有关单位有义务配合电力行政执法单位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特别是电网企业,对保护电力设施、反窃电、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维持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等电力行政执法工作要给予大力支持。
(二)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各级工信部门作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要充分履行执法牵头部门的职责,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联合公安、工商、林业、城建等相关部门以及电网、电厂等电力企业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具有针对性的专题执法检查,切实推动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
(三)严格电力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1.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各级工信部门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以及《
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建立和规范电力行政执法程序,做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做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2.建立电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建立电力行政执法案卷制度,有利于夯实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基础,提高规范执法的能力,推动工信系统和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各级工信部门应当建立有关电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卷宗。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
(四)建立省、市(州)、县(区)电力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由上级工信部门对下级工信部门的电力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工信部门要认真开展执法责任制的评议检查,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进电力行政执法,将执法责任制由单纯事后监督,转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动态监督,切实减少行政损害,降低行政成本,并建立电力行政执法举报、控告、申诉受理制度。
二、积极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一)积极开展贯彻
《电力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行政执法工作
1.监督、检查以
《电力法》为核心的国家电力法律的贯彻执行情况;学习、贯彻、落实《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国家电力配套法规的各项要求。
2.切实做好供电营业许可事项。依照《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八、第
九条之规定,省工信委负责做好《供电营业许可证》的审查、批准和颁证工作。
3.认真贯彻落实
《电力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其它执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