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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度深圳市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度深圳市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深科工贸信法规字〔2011〕10号)


各典当企业:

  为规范典当经营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典当业持续健康发展,受商务部委托,我委决定对全市典当行开展2010年度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典当行年审工作政策依据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年审办法》(国经贸综合〔2002〕1009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行年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8〕2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审工作。

  二、典当行年审范围

  凡在2010年7月30日前,经商务部批准设立并领取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均属年审对象。

  三、典当行年审的内容

  (一)典当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

  (三)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境外资金流入典当企业,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从本市以外商业银行贷款行为,典当企业分支机构有无从商业银行贷款行为。

  (四)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法人股东出资额是否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是否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五)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25%,是否有超范围经营情况。

  (六)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所有典当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当票填写是否完整。

  (八)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率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九)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的情况。

  (十)典当企业信息月(年)度报送情况。主要检查典当企业是否依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的要求,填写月度、年度报表,并按时上报。

  四、典当行办理年审所需材料

  (一)填报《2010年度典当行年审报告书》(附件1)、《2010年度典当经营情况表(一)》(附件2)、《2010年度典当经营情况表(二)》(附件3)、《2010年度企业自查情况表》(附件4)。

  (二)对本典当行2010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交书面报告。其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典当企业2010年的经营情况、经营亮点、存在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

  (三)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合并报表)。

  1.审计报告书中“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利息”、“其他资产-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负债-其他应付款”等附注项目要列出其主要组成部分的明细往来单位(或个人)、经济内容、发生时间及金额;

  2.审计报告书中“发放贷款和垫款”等附注项目要列明其当户、户物类别、发生时间及金额等;

  3.审计报告书中“实收资本”项目要披露各股东的名称及出资金额。

  4.审计报告书中对其他各资产及负债类报表项目要分别列明年初及年末余额,对各损益类报表项目要分别列明本年及上年的发生额

  (四)《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公司章程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有法定的必要内容,并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原件)。

  各典当企业提交的材料,需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上目录、联系人、联系电话。

  五、典当行年审等级评定划分

  (一)无违法违规行为,年审合格的典当行年审结论为A类;

  (二)有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但须经整改且验收后方可合格的典当行,年审结论为B类;

  (三)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能通过年审,需要依法撤销许可的典当行,年审结论为C类。

  六、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审结论应为B类,并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三个月

  (一)违规对外投资或挪用注册资本金、超出《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上限收取息费等违规经营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擅自变更典当行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结构以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

  (三)串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财务审计报告的。

  (四)2010年度未经同意二次未按规定时间准确完成月报,或者经指正仍有三次未按月报要求填写的。

  (五)典当企业发生重大事项,又没有书面向主管部门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各类变更、重大资金变动情况、亏损情况、安全防范突发事件、被相关政府部门处罚情况等。)

  (六)典当企业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90%的;典当企业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的;法人股东出资额大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或超过净资产额的;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超过本企业净资产5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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