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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省工业信息化委要按照国家西部大开发和建设面向西南开放桥头堡的有关政策,继续推动我省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结合我省钢铁企业分布散、规模小、装备水平低、独立炼铁厂多、投资主体相对复杂等特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平等协商的原则,抓紧与有关部门、州(市)和企业协商,按照国家要求,编制完成我省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工业信息化部,争取国家支持。省工业信息化委要加强对钢铁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鼓励和支持现有钢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造,达到《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工业信息化部公告,工原[2010]第105号)的要求。由省工业信息化委负责,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卫生厅、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和统计局,组织好我省钢铁企业申报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企业的有关工作。对经过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在项目核准和备案、核发生产许可证、配置新资源、进口铁矿石等方面优先安排,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要支持和鼓励符合《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的重点钢铁企业到境外开发铁矿资源。
  (六)加大财政资金对钢铁工业淘汰落后、节能减排、技术进步的支持力度
  由省工业信息化委和财政厅负责,安排、监督和使用好中央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在同等条件下,省级淘汰落后产能资金优先支持钢铁企业。由省工业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配合,积极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加大省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发挥各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多形式支持钢铁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动钢铁工业结构调整。
  (七)加强信贷、外贸、税收、资源等政策的协调配合
  由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云南银监局配合,督促金融机构严格钢铁项目贷款的审批和发放。省商务厅要在商务部的指导下,依据行业自律原则,与有关部门一道,做好我省进口铁矿石流向的监测管理。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地税局配合,严格税收征管,努力营造促进钢铁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组织实施
  钢铁工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好各项政策。由省工业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形成省级协调机制,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集中研究办理重大钢铁项目建设中涉及核准和审批的有关手续,协调解决我省钢铁工业促进结构调整、加强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各钢铁生产企业要加强自律,按照《意见》要求做好企业自身的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等工作。由省工业信息化委牵头,省监察厅、省政府督查室等部门配合,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在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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