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0]19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0]34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促进我省钢铁工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合理布局、结构调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钢铁工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 2009年,钢铁工业增加值占全省工业增加值的近7%,在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2009年,我省粗钢产量首次突破1000万吨,有力地支撑了全省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与此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钢铁工业存在总体规模小、分布散、能耗高、排放大以及产品趋同、技术创新水平较低等问题,特别是由于钢铁工业带动性强、支撑作用大,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部分地区和企业要求建设钢铁项目的愿望较为强烈,虽然有利于促进我省工业投资,但部分企业的盲目扩能,为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带来一定风险,也为我省钢铁工业合理布局、节能减排、淘汰落后、结构调整带来隐患,与我省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要求不相适应,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组织实施好有关工作。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钢铁工业节能减排、结构调整,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规定和要求,以控制总量、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企业重组、技术改造、优化布局为重点,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完善制度、细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着力推动我省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使钢铁工业粗放发展方式得到明显转变,综合竞争力显著提高,产业地位得到巩固和加强。
三、主要任务和责任分解
(一)防止钢铁产能无序扩张
由省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负责,防止违规新建钢铁项目的行为。严禁借建设镍铬合金高炉、铸造生铁高炉、配套资源综合利用、淘汰落后产能等名义投资新建钢铁项目,铁合金高炉、矿热炉不允许冶炼生铁;除国家已批准开展前期工作或国家有其他要求的项目外,2011年底前,原则上不核准、备案产能密集、结构矛盾突出地区以及独立炼铁、独立炼钢、独立轧钢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委、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安全监管局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对2005年以来建成和在建的钢铁项目进行排查,防止违规审批、违法违规用地、未经环评审批或超标排污、违反安全“三同时”规定等行为的发生,并尽快将上述排查情况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