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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九)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30.抓住把云南建设成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这一战略机遇,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省工业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办、工商局负责)
  31.认真落实国家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政策,为民营企业“走出去”争取安全、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办、财政厅、质监局、人行昆明中心支行、昆明海关、云南外汇局、银监局、保监局负责)
  (十)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32.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省法制办负责)
  33.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工业信息化委、科技厅、国防科工局、昆明铁路局和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34.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云南银监局、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厅、工商局、金融办负责)
  35.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 (省监察厅负责)
  36.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全面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信息化委负责)
  (十一)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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