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30.抓住把云南建设成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这一战略机遇,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省工业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办、工商局负责)
31.认真落实国家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政策,为民营企业“走出去”争取安全、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办、财政厅、质监局、人行昆明中心支行、昆明海关、云南外汇局、银监局、保监局负责)
(十)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32.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省法制办负责)
33.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工业信息化委、科技厅、国防科工局、昆明铁路局和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34.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云南银监局、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厅、工商局、金融办负责)
35.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 (省监察厅负责)
36.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全面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信息化委负责)
(十一)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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