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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22.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在国内合理流动,实现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参与西部大开发、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省工业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财政厅、金融办、农业厅、扶贫办负责)
  23.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省国资委、工业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云南银监局负责)  
  (八)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24.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科技厅、国税局、地税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25.帮助民营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增加技术储备,搞好技术人才培训。(省工业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负责)
  26.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省科技厅负责)
  27.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省科技厅、工业信息化委、商务厅、知识产权局负责)
  28.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升级。 (省科技厅、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厅、工商局、质监局负责)
  29.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生物产业、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光电子及信息、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现代生产服务业等新兴产业。(省工业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卫生厅、商务厅、能源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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