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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15.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残联、云南银监局负责)
  16.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有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省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17.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经营活动。 (省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18.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经营活动。(省体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19.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落实金融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云南银监局、人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厅、金融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负责)。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20.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鼓励民间资金投向生产性服务业,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加快物流企业信息化步伐,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云南银监局负责)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21.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省国防科工局、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厅、国资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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