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省工业信息化委、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商务厅负责)
9.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 (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10.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负责)
11.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1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1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护理院、康复医院、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国税局、地税局、云南保监局负责)
1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加快制定《云南省民办教育发展条例》。制定对民办学校的办学用地划拨转让政策,落实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法制办、云南银监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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