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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8.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省工业信息化委、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商务厅负责)
  9.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 (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10.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负责)
  11.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1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1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护理院、康复医院、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国税局、地税局、云南保监局负责)
  1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加快制定《云南省民办教育发展条例》。制定对民办学校的办学用地划拨转让政策,落实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法制办、云南银监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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