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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0]19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 13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工作分工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1.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 (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2.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昆明铁路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认真做好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有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昆明铁路局负责)
  4.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 (昆明铁路局、云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安全、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瓦斯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自备电厂、新能源输电线路建设。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省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云南省电监办负责)
  7.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石油炼化,以及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省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工业信息化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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