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完善投融资机制。建立政府投入的长效机制,省财政每年筹集专项扶持资金,并根据财政增长情况逐年适度提高,州(市)、县(市、区)财政要安排一定专项扶持资金,支持林业产业发展。整合财政专项资金,形成林业产业发展的资金合力。各级各类金融部门要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不断扩大信贷规模。扩大并规范抵押、质押和担保范围,注重抓好林农小额贷款工作,改善林业企业和林农贷款环境。改革创新投融资方式,积极发挥省林业投资公司作用。积极利用资本市场,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上市融资。采取股权、债券、收费权、经营权等多种融资方式、质押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改善投资环境,打造社会信用体系,破除各种障碍,降低各类门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林业产业。大力发展森林政策性保险,扩大保险覆盖面,探索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增加林业产业风险防范能力,降低企业和资本投资风险。
22.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等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育林基金征收比率按10%执行,征收范围为木材及松脂,其他林产品不再征收育林基金。对属于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的进口自用设备、企事业林木的培训培育和种植林产品采集所得、纳入工业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免征营业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落实国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政策。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林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3.改革林木采伐管理方式。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取消林木采伐限额分年度控制,实行五年总控、年度调节使用,商品林各项采伐限额指标有结余的,可以结转到以后各年度使用。取消消耗结构分项控制。取消自上而下安排木材生产计划的管理模式,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统计采伐需求并按需求制定年度木材生产计划。非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简化采伐管理程序和集体林木采伐作业设计。逐步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实现依照森林经营方案安排木材生产。取消人造板运输办证规定。在加强公益林保护的同时,大力发展林下野生菌、中药材、野生动物驯化养殖等非木材产业,在补植补种中选用经济效益大的树种。
24.切实改进服务方式。推进林业行政职能转变,简化政府工作运转程序,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和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林业行政职能重点逐步转移到林业行政执法、市场监督和公共服务上来。建立统一的产权交易中心,加大公开拍卖等方式的推广、运用力度,规范产权交易。建立集中办公的便民服务中心,并将功能逐渐延伸到林地林木集中的乡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登记÷审批、课税、变更等有关事宜。加强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满足企业和群众对市场、资金、技术、工艺和品种等多样化的信息需求。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及时发布有关政策,开展网上办公服务、网上咨询服务。加强检查监督,进一步规范木材流通秩序。制定和完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办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组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林业产权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