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积极开展商品林木采伐管理改革试点,逐步取消采伐限额分年度控制,实行5年调节使用;取消消耗结构分项控制,不再按商品材、非商品材分项控制;放宽木材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面积或蓄积单项控制,出材率根据实际采伐情况计算;取消现行木材生产计划自上而下的分解下达方式,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采伐管理环节,林木采伐计划按照经营者申请、乡(镇)汇总、县(市、区)平衡、州(市)以及省级备案的办法进行管理,限额控制内的采伐可由经营者直接向乡(镇)林业站或县(市、区)林业局提出采伐申请。非林地上的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凭村委会的证明,经乡(镇)林业站核实认可后进行采伐。
(五)实行森林保险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林农专业合作社参加森林火灾保险和其他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支持林农专业合作社组织集体投保,提高林农参保率和森林保险覆盖率,推进各项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参加森林保险的林农专业合作社,保险部门应在政策范围内给予最大优惠。
(六)鼓励创建名牌。鼓励林农专业合作社开展林产品商标注册、品牌创建、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活动。对获得省著名商标和国家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以及通过国家认证、获得绿色和有机食品认证的产品,应当对该林农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七)加大项目扶持力度。积极支持林农专业合作社承担中低产林改造、中幼林抚育、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木本粮油基地建设、生物质能源林建设、碳汇造林等林业工程和山区经济发展建设项目。林业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项目,应当优先安排林农专业合作社承担。各地应将林农专业合作社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林业专项规划,优先享受国家各项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林农专业合作社承担科技推广项目。支持林农专业合作社承担林木优良品种(系)选育及林木高效丰产栽培技术、森林植被恢复和生态系统构建技术、野生动物驯养繁育技术、森林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等林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项目。对符合林业贷款政策的贷款项目,优先给予贴息扶持。
(八)支持林农专业合作社参与林地林木的流转。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集体林权流转服务平台建设,依法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做好集体林权纠纷调处和仲裁工作,积极引导林农专业合作社参与集体林地林木的流转。林地使用权发生流转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同时流转,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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