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依法进行变更和注销登记。林农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要同时申请换发营业执照。因章程规定、成员大会决议、合并或者分立、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依法进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维护各成员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2011年起,省级财政应加大资金筹措力度,进一步支持林农专业合作社发展。各州(市)、县(市、区)也要从实际出发积极筹措资金,逐年加大投入,支持本地林农专业合作社发展。鼓励林农专业合作社与经营林产品的企业联合建立多种形式信用联保中介体系,设立担保基金。
(二)实行税费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林农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依法成立的林农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林农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依其取得的合法抵扣凭证上的农产品买价,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林农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林农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坚果的种植;2.林木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野生动物驯养繁殖;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林产品初加工、兽医、林业技术推广、林机作业和维修等涉林服务项目。林农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内陆养殖。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林农专业合作社优先给予贷款支持。根据林农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和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可至10年,并尽量减轻贷款客户利息负担。对符合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原则上应低于同期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应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对信用记录良好、满足信贷条件的林农专业合作社,可以综合授信,随用随贷,周转使用。支持通过自有资产抵押或成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