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章程。设立林农专业合作社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依法制定适合本社特点的章程。章程应当载明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加入和退出的条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出资方式和数额、财务及资金管理、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等。
(三)依法登记。每个林农专业合作社至少要有5名以上成员,其中林农至少占到成员总数的4/5,确保林农在专业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设立林农专业合作社要召开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及时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领取林农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林农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四)突出服务宗旨。林农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按照专业合作社章程为成员提供林木种苗、林业机具、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采购供应服务;提供苗木、花卉、木材及其加工产品、森林食品、药材等林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有关的林业技术、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许可代理等服务;联合防火、防病虫害、防人为破坏,统一产品生产标准、统一承揽林业工程建设任务;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和社区合作内部化的金融服务。通过服务,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推进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优化配置林业生产要素,提高林农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五)实行民主管理。林农专业合作社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由全体成员按照章程实行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制。林农专业合作社依法在许可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六)合理分配利益。林农专业合作社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把可分配盈余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确保各成员得到公平、合理的收益,不断增强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七)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林农专业合作社要按照《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进行会计核算,依法建立健全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借贷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应定期、及时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等会计信息,接受成员的监督。林农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林农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有条件的林农专业合作社要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如果有必要,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独立的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