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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农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农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云政发[2010]159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积极推进配套改革,更好地服务林农,加速林业和林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森林云南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林农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促进互助合作的重要形式。林农专业合作社是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基础上,同类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建立林农专业合作社,能够有效地解决林业小生产与大市场连接的交易费用大、风险成本高的问题,对进一步巩固和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具有重要作用。

  (二)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是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抓手。林业生产周期长,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有利于突破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格局,发挥规模经营的优势,推进林业生态化、产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发展,提高林业劳动生产率和林地产出率;有利于发展林产品加工流通业,带动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现代林业发展进程。

  (三)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林农增收的重要途径。通过合作经营、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有利于降低林产品生产和流通成本;有利于创新机制,激励林农增加投入;有利于提高林农的市场谈判地位,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

  (四)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是培育新型市场主体、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有利于专业化分工合作,促进各类生产要素向林业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有利于形成共同购买林业生产资料、租赁机械、销售产品、共享技术信息的合作体;有利于共同经营森林,克服生产周期长的弱点,形成有效的资金流;有利于联合从事林产品加工业,提高林产品附加值;有利于形成产权明晰、内部运行机制规范的新型市场主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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