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09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先进州市的决定
(云政发[2010]15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通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2009年度全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云南省退耕还林工程考核奖惩办法》规定,在各州、市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2009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目标责任状执行情况的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2009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实施和目标责任状执行情况较好的保山、曲靖、德宏、怒江、大理、西双版纳、普洱、红河等8个州(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希望受表彰的州(市)人民政府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中再创佳绩。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政策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组织实施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积极推进山区综合开发,加快后续产业培植,着力解决好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及长远生计问题,使我省退耕还林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推进“森林云南”建设、林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