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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技工教育信息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编辑部负责将报送来的电子文档,按网页格式进行编辑制作,并及时上传至网站服务器。对超过一定期限的新闻或者其它时效性较强的信息,编辑部负责定期删除或更新管理。
  (四)学生学籍及各种办公系统需要的信息,要在编辑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平台办公系统及时填写,各校指定具体人员负责对填写信息进行自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编辑部进行审核。
  第九条 信息平台主站、各市地技工院校子站单位为本级站点的信息发布单位,各信息发布单位须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信息,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机制。

第四章 信息管理和保密

  第十条 网站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网站内容应当以技工教育建设方面的信息及技能人才信息为主。网站信息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要切实提高安全保密意识,按照“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上网设备及相关信息的安全检查。网站在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网站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网站内容定期进行备份,指定专人保管,对相应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保护。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凡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载有秘密(含秘密级以上)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上网,上网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涉密内容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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