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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在监所期间患严重疾病、伤残等人员,监所应按法律和政策规定解决好相关事宜,并在其刑释解教前1个月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通报情况,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组织综治、公安、司法等相关人员将其接回,并妥善做好帮扶事宜。

  (三)建立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安置帮教办公室要建立刑释解教人员信息资料库,实时了解和掌握刑释解教人员情况,每月将更新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交换成员单位,为成员单位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帮助。

  五、提高刑释解教人员服务管理水平

  (一)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生活和就学问题。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等方式,在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试点建立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用于安置刑释解教前没有查实清楚身份的“三假人员”(假姓名、假地址、假社会关系)、“三无人员”和没有改造好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重点帮教对象。

  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同等待遇。

  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执照、人力社保部门在人员培训等方面应给予政策扶持,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录用符合刑释解教人员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录用“三无人员”的企业,全市各级政府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刑释解教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家庭可按照规定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家庭,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临时救助。

  税务部门应落实好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优化纳税服务,扶持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及时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共青团、妇联,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等群团组织和社会团体要发挥自身优势,定期深入监所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教育、招聘和引导就业活动。

  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创业。

  (二)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保险规定。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动教养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或恢复有关失业保险待遇,按规定时限在当地就业和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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