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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健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落实责任

  (一)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建立由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妇联、团市委、市监狱局、市劳教局等单位组成的重庆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负责对全市安置帮教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和考评考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应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负总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司法行政机关是各级党委、政府主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职能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承担起具体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乡镇(街道)综治委(办)要协助党委和政府,通过综治工作平台和工作机制,加大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协调力度。村(居)委会党政组织和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要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帮教责任制,把安置帮教工作成效与村(居)委会负责人和民警工作实绩考核、晋级晋职奖惩挂钩。

  三、提高服刑在教人员教育改造(矫治)质量,为安置帮教工作创造条件

  (一)健全服刑在教人员信息沟通机制。依托中央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强化服刑在教人员信息化管理,实现监所与户籍所在地的信息互通,提前对接。服刑在教人员释放前1个月,监所应将其服刑劳教期间的表现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分别寄送服刑在教人员户籍地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刑释解教人员应当于释放之日起30日内,持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证明书到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登记,办理有关手续。

  各监所要切实抓好出监所教育工作,建立出监所教育专区,丰富出监所教育内容,保证专门教育时间在3个月以上。

  (二)切实加强服刑在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司法行政机关、人力社保部门共同负责对服刑在教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全市职业培训总体规划。服刑在教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应当与刑释解教人员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相衔接。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依托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教材和师资,共同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教学大纲组织开展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服刑在教人员,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纳入初次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范围。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后登记失业参加培训的,按现行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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