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政法单位(派出所、法庭、检察室、司法所)和县乡两级综治委(办)的建设,配强领导,配齐人员,加强培训,落实相关保障和待遇。
2.深化综治工作中心规范化建设。在乡镇 (街道)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综治委 (办)统筹协调、牵头抓总作用,有效整合政法、综治、信访、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的资源和力量,建立完善协作配合、精干高效、便民利民的综治工作中心,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基层和谐稳定中的基础平台作用。在较大村、城市社区和规模企业,建立与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衔接配合的综治工作室(站),完善治保、调解、治安安全防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归正人员帮教、社区矫正、禁毒等力量的协作制度,落实相应工作人员。积极探索综治工作力量向末端延伸,完善扩大“网格化管理”等新载体,建立健全综治管理员、和谐促进员、楼道长等队伍,真正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综合治理网络。
3.发展壮大群防群治队伍。按照社会化、市场化、职业化、规范化的要求,大力发展群防群治队伍,充分发挥各种社会资源参与服务管理的作用。着力抓好政府全额拨款的协警、综治协管员等专业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大力推广平安志愿者行动,加强组织、管理和引导,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以相应的知识技能协助、参与社会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向社会购买服务的社会管理方式、方法,发挥保安公司、中介服务机构等企业、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注重抓好保安员、治安巡防员、治安信息员等传统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构建多元化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全面实施《浙江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程》,完善落实组织排查、分析研判、梳理分工、情况报告、调处化解、督查督办、结案归档等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定期排查、下访接访、领导包案等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有效调处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1.全面推进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坚持党委、政府主导,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事项、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活动,严格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应对措施,努力把重大事项实施中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减少到最低限度。
2.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构建部门协作调解机制,推行政法、综治、维稳、信访部门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联合调解形式,努力形成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既各自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公调对接”等制度机制,做好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提高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效能。推广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探索整合力量资源、吸收第三方参与调处、依靠行业自律等形式和方法,有效解决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交通事故、涉校纠纷等突出矛盾和纠纷。
3.健全完善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机制。建立完善群体性事件苗头隐患排查、研判、报送、预警制度,推行重大群体性事件隐患“专案经营”机制,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指挥机制,落实应急力量、装备器材等保障措施,提升对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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