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三、“住院伙食补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并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标准。

  (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天30元。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金额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

  (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中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暂定为每人每天150元,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的凭据报销;“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暂定为每人每天50元。赴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因行动不便,其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工伤职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经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述标准凭据核定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

  (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暂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述标准进行核定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

  “住院伙食补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三项标准待市政府作出明确规定后,再进行相应调整。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学习新《条例》,全面准确把握新《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政策宣传口径,积极主动进行宣传;在贯彻新《条例》过程中,要注意掌握各种舆情动态,针对社会反应及时释疑解惑,为新《条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遇到重大情况,请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处报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