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0〕31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新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
《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新
《条例》颁布时间晚,依照法定程序修订我市的政府规章以及配套文件,在年底之前已经不能完成。而且我市工伤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将随政策调整而进行升级,短时间内也无法及时完善。在新
《条例》施行后,为保证工伤职工能够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切实做好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衔接工作,确保新
《条例》的顺利实施,对2011年1月1日新
《条例》施行后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衔接的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按照新
《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因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尚未公布,从2011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因工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48个月我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国家统计局公布标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支。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按照新
《条例》的规定,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增加三个月本人工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增加两个月本人工资;七至十级工伤职工增加一个月本人工资。具体标准为: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2011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伤残等级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我市现行标准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四险系统升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