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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收集整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七、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

  第四十一条 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登记接收。接收后,根据文件内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其余文件分别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报送备案的内容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及其说明。

  第七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八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书,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八、大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项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从公路养路费中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五条第三项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和附加费,除合理的征收成本及公路事业人员开支外,原则上全部用于县道养护。

  第十六条第一项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从公路养路费中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七条第一项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从公路养路费中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七条第二项 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从一般财政收入中安排不低于1%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九、大同市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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