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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6、将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27、将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或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28、删去第三十二条。

  涉及清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根据上述决定作出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涉及法规清理修改的相关条款

  一、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同代表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办法

  第七条第六项 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及其负责人的工作。

  二、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第四项 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三、大同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主要负责人进行评议。

  四、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律规定的须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案、撤职案、接受辞职以及补选和罢免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按电子表决器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逐人表决。表决须经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单,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并发文通知提请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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