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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4月29日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0年7月16日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部分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同代表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办法

  1、删去第七条第六项。

  二、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将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项修改为:“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三、大同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3、删去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四、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4、将第三条修改为:“依据法律规定的须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的人事任免工作,适用本办法。”

  5、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进行逐人表决。表决须经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6、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接受辞职、撤职、罢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单,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并发文通知提请机关。”

  7、将第二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调整为第三十三条。

  8、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应报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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