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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通告
(市政告字〔2011〕1号)


  为切实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预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的安全稳定,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240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西安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烟管办)设在西安市供销合作联社,具体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抽调市安全监督、公安、工商、质监、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局、供销七部门人员,联合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管办核发的《烟花爆竹定点零售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并悬挂于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坚决杜绝一证多点、超许可销售品种、异地违规经营行为。
  三、烟花爆竹由西安市供销合作联社实行统一归口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市供销合作联社所属的日杂公司统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购、储存、销售。
  四、各类大型焰火晚会活动所需的烟花爆竹以及大型礼花弹,由日杂公司统一组织采购、供应,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购或销售。
  五、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批发及零售的烟花爆竹均应贴有西安市烟花爆竹防伪标识。
  六、销售烟花爆竹应在《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销售期内进行销售。销售结束后,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应当交由日杂公司统一保管。
  七、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影响交通秩序,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商场、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旧址、林地、仓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及其他易燃易爆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居民区的楼道、阳台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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