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消防。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狠抓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工作,从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多合一”场所等火灾隐患,严格城中村等重点区域消防安全监管。2012年年底前所有人员密集场所基本达到消防安全“三会三化”(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管理标准化、标示明细化、宣传常态化)建设标准。以强化野外用火管理为重点,着力提高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建立健全群防群治机制,扎实开展森林火险区综合治理,有效防范森林火灾发生,努力将森林火灾年均受害率控制在1‰以内。
25.建筑施工。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地铁、公路、铁路、水利、通信、电力等工程建设为重点,全面落实勘察、设计、审批、建设、施工等环节的安全责任,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招标投标管理,推行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2015年年底前建设领域各项秩序得到全面规范,非法承包转包行为和重特大施工事故、质量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26.冶金、建材和机械制造。以防范机械伤害、高处坠落、中毒窒息、触电、物体打击等事故为重点,全面加强冶金建材、机械制造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督促企业制订和完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设置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预警报警装置和安全标志。
27.特种设备。加强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元件、气瓶、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等特种设备整治,落实压力管道普查、检验和登记制度,建立重点设备动态监控机制,坚决遏制特种设备事故发生。2015年年底前重点监控设备监管率达到100%,特种设备事故率控制在0.4起/万台以内、死亡率控制在0.38人/万台以内。
28.铁路、民航、电力、民爆和通信行业、农机、水利、旅游、教育、供水、供气等行业(领域)。要结合行业(领域)特点,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源头治本,切实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创建活动。
七、创建安全和谐型村镇(社区)
29.完善农村和城市社区安全管理网络。将安全生产纳入村(居)民自治范畴,建立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市社区建设相适应的基层安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作用,将楼院公用设施安全检查、重点时段安全提示、家居安全教育纳入物业管理服务范围。行政村和社区要明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隐患检查治理等日常活动,切实解决农村和社区安全不设防问题。县(市、区)政府应当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提高基层安全监管装备水平,2015年年底前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站所办公条件和监管执法装备等应当达到标准要求。
30.做好村镇发展安全规划工作。新农村建设规划应当借鉴城市规划经验,把安全作为村镇建设发展重要前提,将生产、生活等功能区分开。合理布局农村液化气充装点、加油点,科学建设农村沼气工程,指导村民安全用气。小城镇建设应当同步建设消防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矿山开采、隧道施工等可能影响居民安全的,必须进行可行性安全论证,不能保证安全的不得开采、施工。不得在矿山采空塌陷区、尾矿库下游、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区域建设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公众聚集场所;不得在村民居住区及其周边建设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和储存场所。按照出行更便捷、更安全、更舒适的目标和要求,加快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完善农村客运交通网络,支持客运公司开拓农村客运市场,提高农村交通网络的覆盖水平和通畅程度。到2015年,所有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达沥青或水泥路,与就近城镇开行客运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