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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


  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政府投资重点项目派出监督机构或者监督人员。

  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财政、财务会计管理、预算编制执行、制约制度以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推进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利用财政、会计管理信息平台实施动态财政监督,提高财政监督效率。

  第九条 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监督,不得收取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财政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财政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守秘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财政部门及其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员或者财政监督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一)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管理情况;
  (三)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等征收管理情况;
  (四)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五)政府采购及管理情况;
  (六)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国有资产收益收支及管理情况;
  (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九)政府债务的举借、担保、使用、偿还和效益情况;
  (十)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一)国库集中收付情况,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管理情况;
  (十二)被监督对象的财务管理与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十三)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四)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执业、变更、终止情况;
  (十五)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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