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56号)
《抚顺市生猪产品入市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 王桂芬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抚顺市生猪产品入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产品入市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餐饮经营和行政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本办法所称生猪产品入市是指生猪产品由本市市区外进入到本市市区。
第四条 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生猪产品入市管理工作。
工商、服务、卫生、质监、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猪产品入市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对生猪产品入市实行备案管理、集中报验、查证验物、达标准入、联合执法。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生猪产品生产企业,其生猪产品入市前应当到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一)符合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八条和《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
十条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