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长日照建筑日照标准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非法改变规划使用性质的建筑按照原使用性质考虑日照影响;临时建筑及设窗的山墙不考虑日照影响。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提供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报告》:
(一)新建建筑周围已有居住建筑的;
(二)成组布置的高层住宅或者高层和多层混合住宅;
(三)建筑形体复杂的遮挡建筑;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日照影响分析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日照影响分析软件必须采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正版软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应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承担日照影响分析的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挡周边原有住宅,被遮挡住宅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日照标准,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前,必须在自愿协商基础上通过购买、产权调换、经济补偿的方式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小于和以下的数字均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城镇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1月7日发布的《
抚顺市建筑间距管理办法》(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实施之日前,已获得土地使用权、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