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54号)
《抚顺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 王桂芬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抚顺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租赁、实施房屋租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住房的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以下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一)以承包、联营、联销、合作、入股等名义,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取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负盈亏责任的;
(二)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收益的;
(三)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视为房屋租赁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原则。
第六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
民防行政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租赁管理。
土地、物价、财政、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房屋租赁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