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以及施工总平面图报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第二十条 公共绿地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范围。
对公共绿地和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或者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图和验收结果报送市或者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绿化科学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根据实际需要,为绿化科学研究提供专项经费,确保绿化科学研究的用地。
第二十二条 绿化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与景观、文化的协调统一,种植适宜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品种,优化植物配置,体现植物的多样性。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地区应当科学布局绿化用地,按照村庄园林化、道路林荫化、河渠风景化、农田林网化实施绿化,并兼顾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四条 绿化建设应当坚持节约资源的原则,实行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相结合,扩大绿化空间。
鼓励开展庭院、阳台、屋顶绿化,组织开展高架路、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体绿化和建筑物立面的垂直绿化。
鼓励露天停车场地面种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开展村庄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村庄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章 义务植树
第二十六条 市绿化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义务植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