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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旅行社管理办法(2010修正)


  (七)餐饮等级标准与要求;

  (八)导游服务内容;

  (九)购物地点、时间及次数;

  (十)供旅游者自愿选择的自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十一)合同终止条件;

  (十二)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双方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四)签约地点及日期;

  (十五)双方签名盖章(旅行社须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订立出境旅游合同的,还应当包括有关出境签证的手续、费用的内容。

  第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者增加旅游项目、增加费用或者安排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消费活动。旅行社安排合同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旅行社因不能成团等特殊原因,将已订立的旅游合同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并不得降低约定的服务标准。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转让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可以参照使用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示范合同文本。

  由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旅行社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格式条款制定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旅游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解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行社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四)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并依法履行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各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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