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2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依照
《国家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领取《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除分社以外的其他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旅行社委托其他企业或者个人设立咨询服务点,由被委托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咨询服务点所在地的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旅游业务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旅行社改变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