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关于会议费的扣除问题
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十五、关于纳税人购置资产支付过户费的计税问题
纳税人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过户费,应增加购置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十六、关于对“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管辖或者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办理报验登记的外埠纳税人,施工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代开发票时,一律不得预征企业所得税”如何理解的问题
对在注册地由国税负责管理的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地国税系统办理了企业所得税报验登记或登录,则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未在施工地国税系统办理登记或登录的,如为总机构项目部按其营业收入的0.2%预征企业所得税;如为二级分支机构的,按总分机构管理;如总机构为核定征收,则按独立纳税人管理。
十七、企业各项法定应付未付事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计提而未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应付工资等各项法定应付未付事项,如在汇算清缴期前缴纳或支付的,据实扣除;如未能在汇缴前缴纳或支付,按有关规定在缴纳或支付时调整相应的应缴应付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八、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计算口径问题
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按全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实际经营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比较,其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3〕26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4〕259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5〕216号)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6〕2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