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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


  八、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过3年尚未支付的质量保修金的计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委托施工企业建设过程中,按规定应预留质量保修金,在会计核算上通过“应付账款”科目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工程保修期过后,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退给施工企业。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部分工程保修期较长,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过3年尚未支付的质量保修金,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九、关于企业资产评估投资成本的确认问题

  纳税人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的,对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发生的减值可在投资企业扣除,全资子公司可按资产评估价值确认计税成本。

  十、关于企业发生事故后抚恤及补偿的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因意外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损失,经有权地税机关批准可在税前扣除,支付的抚恤和补赔偿金允许其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自行扣除。如果纳税人为其雇员缴纳了工伤保险,可先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差额由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自行扣除。

  十一、关于企业租用个人汽车发生修车费的扣除问题

  对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但使用权归企业的汽车,企业与个人之间有租赁合同或协议的,企业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赁费允许扣除。如果在租赁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对个人发生的修车费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十二、关于个人贷款、企业使用发生利息的扣除问题

  对个人将自己的资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使用(个人与企业之间必须有相关的协议)发生的利息,在确认该项贷款直接划入企业银行账户,利息支出由企业账户划出后,允许企业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

  十三、关于纳税人支付的商业返利扣除问题

  纳税人为促销产品,对经销商(代理商)采取达到一定销售额度给予利润返还的奖励政策,并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此种商业返利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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