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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二十六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从事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注明维修类别和等级,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在规定的维修类别和等级内从事维修活动。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申请条件、核发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不得从事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的维修。

  第二十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禁止在维修过程中拼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维修业户(企业)可以在维修类别和等级内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进行维修。

  第二十八条 农业机械使用者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茶叶机械、栽植机械、植保机械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等农业机械,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确保使用安全。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教育,履行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以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安全的巡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道路以外作业和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车、落水、火灾等,造成人、畜伤亡或者机具损坏的农业机械事故,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由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三十条 农业机械化技术培训学校应当面向农民、农业和农村,培训农业机械化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积极开展农业机械使用、维修等应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应用新机具、新技术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各级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设备、示范基地和基础设施,保证农业机械适应性试验的需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应用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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