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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2010修正)


  (一)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

  (二)与已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使用被撤销的社会团体或者被取缔组织的名称;

  (四)符合《条例》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社会团体章程应当包括《条例》规定的各有关事项,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订。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刻制印章、申领有关证照、开立银行账户、办理有关行政登记事项。社会团体从事上述活动以及其他需要证明身份的活动,应当出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按照《条例》十九条规定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登记的,应当发给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申请在其住所地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时,应当征求设立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需要变更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事项的,应当自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拟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在其住所地外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自按照本办法办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在其办事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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