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查使用测量标志的测绘人员的证件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情况;
(三)及时报告测量标志的受损情况,妥善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查明情况。
测量标志保管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持有省测绘管理部门制发的《浙江省测量标志保管员证》。
第七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选择有利于测量标志长期保护和管理的地点,执行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技术标准,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记。
第八条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目录和其他有关信息,但国家和省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九条 测量标志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测量标志的单位对使用中的测量标志负有保护义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件,并确保测量标志完好无损。
第十条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需拆迁或者因工程建设使之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测量标志等级,报请有关测绘管理部门批准;拆迁其他部门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还应当先经设置该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微波站、雷达站、广播电视发射装置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的建设选址,应当距离永久性测量标志200米以上;确需在200米范围内选址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选址方案报请有关测绘管理部门批准,并承担选址定点相关的检测费用。
第十二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全省测量标志组织普查和维修。
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对其管辖区域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根据上级测绘管理部门的维修规划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 测量标志保管单位和有关人员发现测量标志移动、损坏、灭失或者有其他异状,应当立即向测量标志设置地的测绘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