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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成民发〔2010〕126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人事和劳动(人事)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精神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公务员、伤残人民警察、因战因公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依据成都市统计局提供的2009年成都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4701元,月平均工资为2892元。经计算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员:1446元/月;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人员:1157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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