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套取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0〕10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套取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成都市套取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
成都市查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市政府令第165号),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举报奖励范围。举报人举报有市政府令第165号第四条所列套取行为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查处的,属本办法奖励范围。具体是:
举报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
举报隐瞒、编造病史,伪造、变造或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骗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
举报虚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
举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者丧失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不按规定时间如实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举报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的;
举报将本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交给他人,供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举报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服务项目和金额,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举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鉴定意见,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提供帮助的;
举报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其他行为。
(二)举报奖励对象。对市政府令第165号第四条所列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进行举报的公民、法人或组织,为本办法的举报奖励对象。
二、举报奖励认定程序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举报、审核和核发奖励具体事宜。
(一)举报受理。公民、法人或组织可采取来人、来信或电话等形式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实名举报,举报事实应清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公民、法人或组织的举报应受理、立案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