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与劳动者书面约定从工资中扣减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扣减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企业必须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因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支付。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依法查处企业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和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应当在传播媒体上予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企业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举报的制度,设立专门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劳动者发现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及因故拖欠工资而转移财物、关闭生产场所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逃匿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无法按照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或者在逾期之日起3日内,主动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和提出处理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的报告和方案予以审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