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适当修改。
六、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范围、危害程度、事件的性质及变化等,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将本省突发事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一般突发事件。”
另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适当修改。
七、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修改为:“社会团体的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本省户籍,或者领有《浙江省居住证》,或者领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并已居住1年以上;单位会员的住所地应当在本省。”
另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适当修改。
八、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的罚款幅度修改为“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二)将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罚款幅度修改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三)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删除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五)第五十二条改作第五十条,其中的罚款幅度修改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六)第五十三条改作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罚款幅度修改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