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1日浙政令〔2010〕285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增强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农用地,具体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耕地地力和环境、基础设施水平以及对农作物的适宜性等综合因素的优劣程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增加资金投入,将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等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耕地质量管理责任,将耕地质量管理纳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保护、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耕地质量保护、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壤肥料工作机构承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和评价等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耕地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耕地质量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义务,督促农业生产者合理利用耕地,制止破坏、损害耕地质量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