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制定回收标准,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搞好集中经营网点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保障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有序运行,会同商务、公安、环保、城管执法、工商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日常监管。

  县(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商务部门负责贯彻国家、省再生资源回收政策,会同发展改革、供销合作社、规划、环保、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编制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和废旧金属类再生资源回收的备案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市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的生产指导和监督管理。

  财政、税务、价格、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行业自律组织,接受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的指导。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加入再生资源行业协会。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并监督会员单位严格执行,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权益。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网点布局,组织协调社区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建设。

  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预留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

  已经建成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提供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场地的,应当与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进行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站(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